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