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