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