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