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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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