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