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