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进行书面快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 第六条 运营险性事件的书面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应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为开展技术分析工作…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形成分析报… 第九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的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印发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