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连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