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