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