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
第六条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共同参与技术分析工…
第八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发布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年度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