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发生单位;

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初步原因分析;

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