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