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形成分析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运营险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暴露出的技术缺陷等,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工作。

技术分析工作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