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0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30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