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