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