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