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30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