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