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