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