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 第五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需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 第十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人,台址或者使用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有效期,使用要求,执照编号,发证机…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规定的期限;设置、使用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四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但… 第十五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 第十六条 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属于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雷达站、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无线电…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通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遵守《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系统地面无线电台(站),在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