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