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发现无线电台(站)使用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中载明使用要求。
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无线电台执照申请依法组织听证、检测、专家评审,以及开展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