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