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和条件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

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定期维护无线电台(站),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书面记录维护情况,并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时根据要求提供;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保障无线电台(站)安全运行,提高干扰的防护能力,必要时积极配合开展与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干扰协调;

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其他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