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业务手册》。《施工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施工业务手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施工业务手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先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由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予以降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