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