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