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
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
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