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予以降级: 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