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