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