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以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案件可以中止办理: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七十九条 对于已制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现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作出取消、撤销相关责任人员任职资格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核准其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所属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三条 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处罚责任人所属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八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主动发现存在重大错误、被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纠正或者被司法判决撤销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告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 第八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