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