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常进行。

通过邮寄送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立案调查部门或者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原则上应当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网站刊登公告。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