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主动发现存在重大错误、被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纠正或者被司法判决撤销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告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