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