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