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案件可以中止办理:
当事人及其他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影响重大的;
当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采取其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届满或者金融风险处置尚未完成,对行政处罚影响重大的;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诉讼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相关情形消除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案件中止期间不纳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