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 第二条 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 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 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 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名称由科技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Field(Disciplin…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