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