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