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