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