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立法依据不足的;
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