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