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