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